一张表对比
| 竞争性谈判 | 竞争性磋商 | 询价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依据 |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条,财政部令第74号 | 财库〔2014〕214号 |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二条,财政部令第74号 |
| 适用情形 |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、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;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,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;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;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|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;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,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;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;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;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| 货物规格、标准统一,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;只用于货物 |
| 发出文件到首次响应截止 |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| 不少于 10 日 |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|
| 邀请供应商 | 不少于 3 家 | 不少于 3 家 | 不少于 3 家 |
| 报价 | 谈判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,提交最后报价的不少于 3 家 | 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,提交最后报价的不少于 3 家(有例外,见下文) |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|
| 怎么定成交 |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,且最后报价最低 | 综合评分法,得分最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|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,且报价最低 |
| 价格权重 | 不打分,比价格 | 货物 30%–60%,服务 10%–30% | 不打分,比价格 |
表中“适用情形”摘自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二条,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,财库〔2014〕214号第三条;时限和供应商数量见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四十五条,财库〔2014〕214号第六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一条;询价一次报价见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。
三点关键区别
- 成交规则。 谈判和询价比的是价格:谈判小组、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中,按报价由低到高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,采购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(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)。磋商把价格、技术、服务一起打分,磋商报价得分=(磋商基准价/最后磋商报价)×价格权值×100(财库〔2014〕214号第二十四条)。
- 准备时间。 磋商从发出磋商文件到首次响应截止不少于 10 日,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;谈判、询价只要求不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- 谈不谈。 谈判和磋商都要与每家供应商分别谈判(磋商),谈完再提交最后报价;询价不谈,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。
供应商不足 3 家时
- 竞争性谈判: 公开招标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,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,可以与这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(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);除此之外,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应当终止。
- 竞争性磋商: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(财库〔2014〕214号第二十一条);政府购买服务项目,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,磋商可以继续进行(财库〔2015〕124号)。
- 询价: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,应当终止(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)。
看成交数据时要注意
- 谈判、询价的成交价是满足要求的最低报价,通常更贴近市场底价;磋商的成交价还反映了技术和服务的权衡,不一定最低。比较同一种设备的单价时,最好按采购方式分开看,见同一种设备,中标单价为什么能差好几倍。
- 三种方式的结果都叫“成交”。成交结果公告同样要写明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单价和服务要求(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),统计项目数时要和中标结果一起算。
- 只有两家参与的谈判、磋商项目,竞争程度要打个折扣看。
和公开招标比
公开招标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少于 20 日(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五条),评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,两者的区别见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有什么区别。各种采购方式的全貌见政府采购有哪几种方式。
本文按现行规定整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项目以法规原文和采购文件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