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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有哪几种方式?看中标数据时要注意什么
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单一来源采购、询价五种方式,外加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——目前有竞争性磋商、框架协议采购和合作创新采购。采购方式决定了结果叫“中标”还是“成交”、价格怎么形成,也决定了哪些采购根本不会出现在公开数据里。

现行的采购方式

方式依据怎么确定供应商
公开招标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六条评标,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
邀请招标同上同上,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发出投标邀请
竞争性谈判同上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
询价同上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
单一来源采购同上与唯一的供应商协商
竞争性磋商财库〔2014〕214号综合评分法
框架协议采购财政部令第110号(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)先征集入围供应商,再按协议约定的规则确定成交
合作创新采购财库〔2024〕13号(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)分订购、首购两个阶段:先经研发竞争谈判、按评审得分确定研发供应商(最多 3 家),研发成功后再按性价比确定首购产品

《政府采购法》把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,结果叫“中标”;用谈判、磋商、询价、单一来源等方式的,结果叫“成交”。

什么时候必须公开招标

  • 中央预算单位: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,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,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(国办发〔2019〕55号,中央目录 2020 年版,没有设定执行期限)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,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(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七条),所以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也会以磋商、谈判等方式出现。
  • 地方预算单位:由各省确定,按财库〔2019〕69号,货物、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 200 万元。
  • 工程:进行招标的,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(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条);依法不进行招标的,用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。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: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,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 200 万元以上,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 100 万元以上。

哪些采购在公开数据里看不到或看不全

  • 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小额采购。 《政府采购法》管的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。中央单位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和服务 100 万元、工程 120 万元;地方由各省确定,按财库〔2019〕69号,省级货物和服务不低于 50 万元,市县级不低于 30 万元,工程不低于 60 万元。目录以外、限额以下的采购按单位内部制度办理,不一定有结果公告。
  • 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。 入围结果会公告,之后采购人按协议逐笔确定成交,单笔金额小、次数多。主要方式“直接选定”不要求逐笔公告;用二次竞价、顺序轮候的要逐笔公告,但可以只发在框架协议的电子化采购系统里(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)。
  • 国有企业的采购。 不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,见国企采购和政府采购有什么不同。

对看数据的影响

  1. 统计项目数时,中标结果和成交结果都要算,否则会漏掉全部谈判、磋商、询价和单一来源项目。天镜统计时一并计入。
  2. 最低价成交的项目(谈判、询价),价格更贴近底价;综合评分的项目,价格还反映了技术和服务,对比单价时最好分开看。
  3. 单一来源项目缺少价格竞争,看单个项目的价格要谨慎。
  4. 框架协议的入围单价、预估采购数量,不等于实际成交。

正在修订的法律

2026 年 6 月,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,并公开征求意见。草案拟把采购方式调整为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方式,不再写“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”。截至 2026 年 9 月草案尚未通过,现行规定仍按上文执行。天镜会跟踪正式文本并更新本文。

常见问题

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?
两者都是先与供应商谈判(磋商)、再由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非招标方式。竞争性谈判按“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”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;竞争性磋商用综合评分法,价格之外还要比技术和服务。
为什么有的品类在公开数据里项目很少?
可能单次采购金额低,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限额标准以下,或者通过框架协议逐笔下单,不一定形成单独的结果公告;也可能主要买家是企业,本来就不走政府采购。
政府采购法修订后会有什么变化?
修订草案 2026 年 6 月一审,拟调整采购方式、把采购意向公开写入法律、延长结果公告期等,内容还可能改。正式通过前,仍按现行法律和规章执行。

参考文件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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